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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江**等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太因与被申请人张**、江**、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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