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太因与被申请人张**、江**、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洪*与谢本绪,重庆**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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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重庆展**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袁中华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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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重庆医**一医院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