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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肖**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因与被申请人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贺**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二审法院认定肖**的受伤系贺**造成错误。肖**在永**民医院住院时开具的《永川区医保外伤病人住院申报表》清楚载明其受伤原因系自己下楼梯不慎摔倒,肖**的受伤与贺**不具有因果关系;证人张某某的证词及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肖**倒地后并没有摔下楼梯,各方当事人对发生时间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其次,一、二审法院认定贺**存在过错错误。肖**喝醉酒强行要求进入贺**的居所,贺**阻止其进屋的行为是正当的,贺**在感觉到人身安全受到肖**威胁时将其推出门外并无不妥,也无过错,更无恶意。2、一、二审法院认定肖**的受伤与贺**有因果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肖**自己在楼梯间摔倒的客观事实已经切断了肖**的就医与贺**放开手后肖**坐到地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肖**的受伤结果与贺**放开手后肖**坐到地上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有多大,应由肖**举证加以证明。若肖**无法举证,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肖**的受伤是否与贺**的推拉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案中,肖**举示的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肖**与贺**发生争执,进而产生了肢体冲突,以及肖**倒地等事实,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肖**在与贺**的冲突中受伤并无不当。本案的发生源于肖**饮酒后执意要求进入贺**的居所,肖**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但贺**因阻止肖**进入自己的房屋与肖**产生肢体冲突,最后导致肖**倒地受伤,贺**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改判由贺**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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