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移**司涪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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