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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奇开、人民陪审员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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