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何**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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