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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