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任*、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马**与卢**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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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江**等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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