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重**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黄**与黄**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代*与姚**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江**等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展**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袁中华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唐**与重庆和泓物**限公司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陶**、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冉**与车光荣、代劲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跃其与张**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雷明章,雷起航等与羊衣平,谭**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