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重庆**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重**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