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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与车光荣、代劲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诉被告代劲松、车光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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