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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钟*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钟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在刘*与钟*等纠纷过程中,自己系正当防卫,并无过错,原审判决其对钟*的受伤承担80%的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审理程序中法官电话告知其钟*已撤诉,却缺席审理,程序错误,故应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答辩称,刘*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刘*称自己在纠纷中系正当防卫,并无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原审判决根据公安机关对事故发生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综合认定在打斗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下,刘*采用打耳光、拳头等方式击打钟*具有重大过错并无不当,故刘*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刘*认为一审程序在钟*撤诉后缺席判决错误的理由,因钟*并未撤诉,而一审程序中,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已经通知刘*,刘*亦认可收到了开庭通知却未参与庭审审理,故一审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刘*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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