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雷**、张**与被上诉人谭**、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荣法民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雷**、雷**、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雷**、张**又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明章、雷**、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明章、雷**、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为1054元,由上诉人雷**、雷**、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