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南法民初字第09374号民事判决。重庆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为850元,由上诉人重**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