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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市永**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公司、彭**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全、重庆市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永法民初字第03123号民事判决。周全、重庆市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全、重庆市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全、重庆市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全、重庆市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由上诉人周全负担77.5元,由上诉人重**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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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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