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梁**,汤**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汤**、梁**、梁**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判决,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杨**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正友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