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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郭**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与被上诉人郭**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4122号民事判决,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代**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洪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代洪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代洪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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