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苟**诉被告苟明发、冉启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苟**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已由原告苟**预交200元),由原告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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