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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秀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国*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国*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国秀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国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向国秀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向国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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