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国*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国*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国秀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国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向国秀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向国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王**与王**、李**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徐**,许**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彭**,彭**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牟*与胥*甲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重庆双**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庹俊卿,胡**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海元与张**,冯**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