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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廖**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赵**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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