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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与廖**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甲诉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甲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钱某甲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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