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甲诉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甲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钱某甲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何**与黄**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付海元,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彭*,代邦碧等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李*、刘**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龙兴碧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谭**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朱**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冯**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海元与张**,冯**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