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胜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王**与龙兴碧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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