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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某某、任云礼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某、任云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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