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某、任云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王**与龙兴碧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谭**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朱**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冯**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海元与张**,冯**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某某与龚某某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吴家政与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德胜与谭*,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仕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