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罗**、被告福**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黄*与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文联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