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黄*与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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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吴*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