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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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