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辜**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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