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诉被告刘**、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贵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黄*与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吴*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吴*、穆**、罗**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龚**、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超勤与重庆**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