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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诉被告刘**、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贵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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