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勤诉被告重庆**限公司、中国有色**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勤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