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霍*先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霍*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霍*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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