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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