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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蒋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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