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重庆鼎**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重庆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