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重庆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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