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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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