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邓**、黄钢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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