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龚**、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龚**、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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