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龚**、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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