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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