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诉被告吴*、穆**、罗**、陈**、吴**、杨**、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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