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正芳诉被告刘**、陈**、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先**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先**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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