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保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杨*保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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