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毛*、谢**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4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毛*、谢**申请再审称,(2014)永法民初字第04488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亲属毛*生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其死亡与长期从事采煤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再审申请人要求得到毛*因死亡的相关赔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调整的范围,不能适用侵权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因此本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申请人因毛*死亡产生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毛*、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