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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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