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重庆市**)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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