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太江与被告黄**、黄和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太江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太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太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太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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