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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周**,谭**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周*和、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旷运浪,被告周*和、谭**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向景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周*和与被告谭**夫妻关系。2013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周*和与原告发生口角纠纷,并无故用斧头对原告进行追砍,将原告砍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重庆医**川医院住院治疗,因无钱继续治伤,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付原告垫付的医药费453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即要求二被告赔付其垫付的医药费72342.74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和辩称:对发生纠纷的事实无异议;本次纠纷系原告赵**引起,原告赵**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被告谭**未参与此次纠纷,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周*和已经支付原告10000元,要求抵扣。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被告谭**辩称,其未参与此次纠纷,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在永川城区城墙边摆设摊位为人修补牙齿,被告周*和在其旁边摆设摊位为人拔火罐。2013年11月30日11时许,原告赵**来到被告周*和摊位前,被告周*和见其握紧拳头像准备打人一样,想着平时老是被赵**欺负,就顺手拿起身旁的木柄斧头朝原告赵**砍去。原告赵**见状即转身往城墙边茶馆方向逃跑,被告周*和仍追过去用斧头砍击原告赵**,将赵**头部砍伤。原告赵**继续往茶馆方向逃跑,快到茶馆处的石阶时又被被告周*和持斧头砍中头部,随即倒地不起。被告周*和见原告赵**被其砍倒在地后回到其摊位处,喝了一瓶以前购买的毒鼠药,然后用其摊位上的铁钎朝自己的腹部捅了几下,路过的其他群众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叫来救护车将原告赵**和被告周*和送到医院。原告在重庆医**川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头皮血肿;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肺部感染。2014年1月10日出院,共产生医药费72342.74元。

另查明,被告周*和与被告谭**夫妻关系,被告谭**未参与此次纠纷,亦未出现在纠纷现场。此次纠纷发生后,被告周*和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原告赵**医药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出院证、医药费发票、派出所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收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周*和承担的责任大小;二是被告谭**是否担责。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核实的证据,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被告周*和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周*和看见原告赵**来到其摊位前握紧拳头,就认为原告赵**将对其不利,即拿起斧头追砍原告赵**并将其砍伤;事实上原告赵**并未对被告周*和动手,被告周*和故意砍伤原告赵**存在过错,并造成了原告赵**受伤这一损害事实,双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周*和应当对砍伤原告赵**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赵**在此次纠纷中没有过错,不应当减轻被告周*和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和辩称原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谭**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谭**并未参与此次纠纷,亦未出现在纠纷现场,即被告谭**虽与被告周*和系夫妻关系,但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亦没有实施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赵**要求被告周*和赔付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主张的医药费72342.74元抵扣被告周*和已经支付的10000元后,本院据实支持62342.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周*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赵**医药费62342.74元;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1172.50元,由被告周*和负担(此款原告赵**已预交,限被告周*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直付原告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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