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犹绍松诉被告钱明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犹绍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犹绍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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