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曾*、曾**、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飞诉被告曾*、曾**、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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