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简**、安祥美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安祥美、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