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安祥美、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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