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孙*、温**、孙**、帅某某、帅*、湛玉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杨**与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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