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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