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犹共云与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犹共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犹共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犹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犹共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陈**与杨**,杨**,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周**,谭**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国会与重庆市**道办事处健康权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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