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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与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犹共云与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犹共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犹共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犹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犹共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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