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安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2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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