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陈**诉被告腾**、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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