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经本院多方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对被告庞**的起诉。
诉讼费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