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简**与被告帅某潇、帅*、张**、张**、粟*、陈**、钟*、钟**、叶**、叶*、孙*、温**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简*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简某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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