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简**与帅某潇,帅*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简**与被告帅某潇、帅*、张**、张**、粟*、陈**、钟*、钟**、叶**、叶*、孙*、温**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简*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简某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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